孝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域。
(一)东至107国道外迁线
(北至龙井村,南到长胜村);
(二)南至晏家河;
(三)西至安卫线(南到鸦雀李村);
(四)北至大悟河。
第三条 在上述区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
(二)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未经许可禁止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禁鞭区域内各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禁鞭工作。
花园镇、陡山乡、开发区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禁鞭有关工作。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禁鞭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禁鞭管理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工商、建设、质监、食药监、环保、交通、教育、民政、房管、卫计、文体新广等部门及媒体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鞭相关工作。
第五条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在第二条规定区域内,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八条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九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规定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劝阻、制止。公安、安监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电子礼炮施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孝昌县禁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孝昌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孝昌政规〔2012〕4号)同时废止。
孝昌县人民政府
燃放烟花爆竹易引起火灾及伤人事故
燃放烟花爆竹很容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特别是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再加上市面上的烟花爆竹质量参差不齐,更容易爆炸引发火灾。
燃放烟花爆竹带来严重环境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二氧化氮会形成城市烟雾,影响可见度,还会形成硝酸小液滴,也产生酸雨。当然,在燃放鞭炮的过程中不止产生这两种有害的气体,像没有燃尽的火药以及剩下的灰尘都是一种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带来噪音污染
燃放鞭炮时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而且会产生噪音污染。燃放鞭炮所发出的噪音对我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它不但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倦等 。
所以!禁鞭必须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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