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元宵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2月10日,县四城同创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县工商局、县城管执法部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在城区人口密集场所宣传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必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花园广场、官塘公园、加油加气站、可燃物资储备仓库等重点区域和商场、学校等人口密集场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对违规制作、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对占用城市道路违规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县城区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作者:聂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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