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首日,县水务局组织执法单位全体人员开展集中学习研讨。
研讨会上,集中学习了《解释》全文,大家纷纷结合工作职责,围绕如何贯彻实施《解释》讲认识、谈体会、表决心,认为《解释》明确了无证采砂可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为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解决了行政机关对非法采砂行为责任追究停留在行政处罚上的问题,将推动非法采砂执法治理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据悉,县水务局下一步将充分利用电视、网站等媒体平台加强《解释》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发放宣传单,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从重从严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积极推进河道采砂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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