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9时许,小河镇红河村村民周某(男,50岁)在该湾祭祖烧纸过程中引发周边荒草着火,火灾发生后,周某迅速组织该村村民与前来的镇应急队员一同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受伤。
4月2日11时许,邹岗镇凡王村村民王某三(男,65岁),在该村凡王湾后山祭祖烧纸。在放炮竹的过程中,不慎将墓旁的野草点燃。因大风,火势迅速蔓延到附近田野中的秸秆和枯树。后经村干部和镇消防队及时到场扑灭火情,未造成较大的公私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王某三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4月3日上午8时许,小河镇三河村村民李某华(男,63岁)在该湾祭祖烧纸过程中点燃周边荒草,不慎引起火灾,后经村干部及当地村民扑灭,未造成人员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小河派出所给予李某华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4月3日,陡山乡陆丰村村民雷某(男,47岁)在该湾祭祖烧纸过程中引发坟地周边荒草着火,火灾蔓延后,雷某主动报告陆丰村村委会并积极扑救,后与前来的村干部、乡应急队员一同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陡山所给予雷某处以五百元罚款。
4月3日上午11时许,周巷镇袁山村村民彭某清明节返乡上坟烧纸,因处置不当,造成周边100平方左右茅草引燃。接到预警信号后,该镇第一时间组织镇村两级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及时扑灭。事后,对彭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个人用机械进行翻耕,目前已翻耕完毕。
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焚烧秸秆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如有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拘留,并处罚款。阻挠执法的,予以拘留,并处罚款。在林区焚烧秸秆,予以拘留。烧毁林地的,立为刑事案件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请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我们的“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