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孝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一名帮信犯罪嫌疑人骆某。2021年6月至7月之间,骆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诈骗犯罪嫌疑人,从中非法获利。
2021年5月,骆某在玩游戏时,看见游戏好友群里有人发“想赚钱就加我好友”的消息,便主动与之联系。游戏好友称自己在开网店,需要借用骆某的银行卡走流水,每走流水1万元,就可以得到20元的手续费。骆某想到将银行卡借出去就能躺着赚钱,便欣然同意了这桩买卖,并很快得到了一笔200元的报酬。
然而,一张银行卡出借不久,骆某就收到了银行的冻结通知,遂与游戏好友联系,游戏好友称是因为流水过多,过几天就会自动解冻,让骆某再提供一张银行卡。没过几天,新提供的银行卡再次被冻结,骆某又提供了一张银行卡。
由于出借银行卡获利太轻松,骆某在名下银行卡多次被冻结的情况下,仍执意出借4张银行卡给“游戏好友”,从中获利上千元。
骆某被抓后,方才知道“游戏好友”借用自己的4张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其中一张银行卡涉案资金高达24万余元,严重危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那什么是“帮信罪”呢?
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自身“两卡”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