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上门开庭处理一起特殊离婚纠纷案

“虽然离婚了,但我一定会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定期看望孩子和被告,请法官放心。”当原告黄某与被告余某监护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表达了自己的决心。10月30日,孝昌法院城关法庭的法官上门巡回开庭成功调处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黄某与被告余某 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原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2月1日,被告因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其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存在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家庭重担落在原告及被告父母肩上。6年来,原告在外打工谋生,被告由其父母照顾,双方不能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这样的日子让黄某心力交瘁,再无力支撑。


2020年10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余某离婚。2020年10月21日,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余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觉得这不是一件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因为被告自2016年2月处于植物人状态至今,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离婚,将来生活会无依无靠,需要其监护人父母提供。但是对于原告来讲,丈夫严重伤残,无任何意识,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既要照顾孩子,又要承担家庭经济重担,感情需求又得不到满足,这种遭遇的确可怜。

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身体及监护人晕车不便出庭的状况,将庭审安排到其家中进行,这一人性化举措让被告监护人及亲属非常感动,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考虑到被告属于弱势一方,邀请被告的亲戚、堂伯、姑妈等人作为见证人,一起参加案件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监护人(其父母)也体会到黄某支撑家庭几年的艰辛和儿子余某伤残后对年纪轻轻的黄某带来的人生痛苦,而且黄某也愿意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决定同意原、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监护人进行了反复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监护人同意原、被告离婚;被告监护人自愿代为被告抚养两子女,原告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处理都很满意。对黄某来说,她终于又拥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对于余某父母来说,虽然离婚后照料儿子的重担由自己独自负担,但每天能看到自己的孙子女,心里也感到无比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