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生态安全,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县范围内非法开采、收购销售、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严禁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水库、堰塘、农田、林地、山体等处开采天然砂石。
三、严禁借河道(水库)清淤、堤防整治、涉河建设项目、低产田(林)改造和土地整理之机,盗采砂石。
四、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违法采砂100吨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100吨以上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五、全县范围内的船舶、车辆装运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运砂石,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砂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砂石,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公安、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惩治涉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区)、村(社区)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收购、销售、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在涉砂违法案件的处理中,凡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有纵容、包庇、参与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一案双查,一查到底。
十、对涉砂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蚂蚁搬家式”盗采,查证属实的,一次(案)奖励500元;车辆违规运输,查证属实的,一车(案)奖励2000元。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孝昌县水利和湖泊局
孝昌县公安局
孝昌县交通运输局
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孝昌县林业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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