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会

  12月3日,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罪是否批捕举行了一场公开听证,除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受害者外,还邀请了办案单位、社会公众参加,增强了执法透明度。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受害人明某某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承包费的情况下,以明某某的养鸡场实际承包土地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为由,伙同他人向其敲诈勒索所谓土地补偿费4000元,个人实际分得2000元,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侦查机关于11月8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本案主办检察官在审阅案卷,提讯犯罪嫌疑人后,获悉其主动退赃及有悔罪表现,经与侦查机关联系,决定举办公开听证会。会上,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听取了各方对本案处理的建议及理由。犯罪嫌疑人家属认识到错误并请求受害人谅解,建议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因本案矛盾已得到充分化解,参会各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县人民检察院遂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做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微:嫌疑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而且事后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建议以无逮捕必要作不捕嫌疑人刘某某。

  受害人 明某某:他都把款都退给我了,说实在的,我根本没想到他能退我的款,我从内心的来说,我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予批捕意见,以教育为主,只要他不再对我造成危害的话,我可以原谅他。

  作为逮捕诉讼化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本次公开听证得到了参会各方的同意及肯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于提升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行政主任 胡新奇:对审查逮捕案件实行“捕前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司法“公开透明”新常态而采取的有力举措。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和涉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打破了以往审查逮捕工作的神秘感,增强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了办案质量,推动了检务公开,促进了司法公正。


(作者:丁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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