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印发孝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观音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孝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孝昌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孝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县各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

(二)纳入本级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基金);

(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县政府采取PPP、贷款等方式融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预算方案,依法完成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立项、报批、招投标等工作;负责签订建设合同,组织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申报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建设工作;办理项目立项批复手续,并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县顺和投资公司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融资管理主体,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年度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根据批准的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及偿还;负责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监管,防范资金运营风险。

(四)县财政局负责参与编制资金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将年度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依程序按时间进度拨付到县顺和投资公司,并对资金的筹集、拨付、偿还进行监督检查。

(五)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审计,包括:前期准备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现场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对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县监察局派专人全过程参与监督检查。

(七)规划、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自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县财政对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必要经费保障。

第五条  县政府每年第四季度研究确定下一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相关部门从项目库中提出年度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县长办公会议研究,以县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明确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意见按程序办理批复手续后实施。重大项目要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报县委常委会研究。

未列入年度计划,又确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第六条  对县政府研究确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和施工图设计,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勘察、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必须达到应有的深度,项目预算原则上不超过概算10%,项目竣工决算价原则上不超过原招标合同价的10%。

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定程序进行项目建设招投标,招投标书应报送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开始招标。中标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审验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设项目实行专班专人负责制;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各项工序管理;必须按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更不得偷工减料。对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单位确定变更方案,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将变更设计方案、变更报价书等报审计部门确认。

(二)审计部门将经审计确认后的工程变更确认单报县政府。变更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变更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批。

(三)项目工程变更经县政府同意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另行签订工程变更补充合同,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后的图纸组织施工。

第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未经结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要求验收的工程必须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规划、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城市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出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

(二)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由规划、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三)涉及城市建设档案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要按施工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完善项目相关档案资料。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单位应现场勘测、检查项目施工情况,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资金拨付

 

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统一由县顺和投资公司负责拨付:

(一)工程款申报:每年底,竣工验收后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将资金申请报告(变更项目建设工程量的,应同时出具县政府同意变更的决定)、县政府同意实施该项目的决定、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四个审计报告(前期准备审计、现场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报送县顺和投资公司。

(二)工程款拨付:遵照合同约定,县顺和投资公司根据县政府签批意见,将工程款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程序中确定的基本账户。

(三)工程项目的可研、勘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性收费,按照“保成本、取下线”的原则,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拨付给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为节约中介服务成本,鼓励同类项目在可研、勘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打包招标确定对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勘察、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投资预算没有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深度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弄虚作假、违法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依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监理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

施工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进行工程招投标的;

(二)在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和结算、决算审计中,违反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人为增加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价,造成政府投资损失的;

(三)未经县政府签批,擅自拨付工程建设资金至施工单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孝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孝昌政规〔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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