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汛期禁止河道采砂的
公 告
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汛期内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采期为每年主汛期,本年度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禁采期间,在全县河道范围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采砂活动是指采砂、翻动、堆积、搬运砂(石、土)等活动。
二、采砂业主必须在主汛期前拆除阻碍行洪的各类设施,撤出采砂机具,堵塞运砂路口(出口)。采砂机具包括抽砂、运砂、挖砂船舶和挖掘机械、装卸机械、推平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运输机械及其它相关机械等要全部撤离上岸。采砂现场要确保无行洪障碍,保持河势平顺稳定。
三、凡违反本公告的,由水务部门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关乡镇(区)配合水务部门采取防汛清障、封堵路口等必要措施。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从严打击。
四、禁采期过后,没有办理出让期采砂许可手续的,所在河段继续禁采。
五、禁采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区)对本辖区禁采工作负责,构筑必要禁采禁运设施,埋设停采停售和安全警示等标牌。及时组织沿河村组干部群众,严格落实禁采措施,强化巡查监管,确保实现河道禁采管得住、禁得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安全度汛。
六、禁采期内,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举报电话:0712-4771657。
特此公告。
孝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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